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1. 标准名称: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
2. 标准号:GB 16161-2021
3.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0日
4. 实施日期:2022年03月01日
5.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6. 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
7. 归口部门:交通运输部
8. 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9. 起草人:许舜若、张治源、阳建云、秦艳丹、赵万锋、黄伟鹏、邱德阳
二、标准内容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显示的锥形形状特征、罐形形状特征、球形形状特征、“×”形与“十”形顶标特征,以及柱形浮标、杆形浮标和活节式灯桩顶标的形状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不包括灯船、大型助航浮标、冰期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GB 17381 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规定
4.1 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特征与着色方法应符合GB 4696的相关规定,表面色应符合GB 17381的相关规定。
4.2 浮标的形状特征应以顶标、望板和形体等一种或多种形式显示。除“×”形与“十”形顶标外,所显示的形状特征自任何水平方向观察时,均应形状相同。
4.3 浮标顶标、望板和形体可部分镂空,其镂空部分的面积应不大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应均匀分布。
4.4 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特征应以顶标、望板和形体等一种或多种形式显示,使用顶标或望板时,其规格尺寸不应小于同一水域所设浮标的顶标或望板。
4.5 顶标应不被结构物和航标设备遮挡,宜处在浮标中心轴线位置。
5. 锥形形状特征
5.1 用顶标显示浮标的锥形形状特征时,顶标的最大垂直剖面应为等腰三角形,锥形的锥底直径(X)应为浮体直径(D)的0.25~0.30,锥高应为锥底直径(X)的0.90,支撑杆的高度应为锥底直径(X)的0.35~0.60,双顶标时,两个顶标之间的间距应为锥底直径(X)的0.25~0.50。
5.2 用望板表示浮标的锥形形状特征时,望板与支架构成的最大垂直剖面应成近似等腰三角形,总体形状显示应具有锥形特征。望板的两腰应取圆弧形,各段的曲率半径(R)不应小于底边长度(X),底边长度(X)不应小于浮体直径(D)的0.70,高度H应为底边长度的0.90~1.50倍。
5.3 用形体表示浮标的锥形形状特征时,形体的最大垂直剖面应成近似等腰三角形,总体形状显示应具有锥形特征,高应为锥体平均直径(X)的0.90~1.30倍。
6. 罐形形状特征
6.1 用顶标表示浮标的罐形形状特征时,顶标的最大垂直剖面应成矩形,罐形直径(X)应为浮体直径(D)的0.20~0.30,高应为罐形直径(X)的1.00~1.50倍,支撑杆的高度应为罐形直径(X)的0.35~0.60。
6.2 用望板表示浮标的罐形特征时,望板与支架构成的最大垂直剖面应成矩形,总体形状显示应具有罐形特征。望板底边长度(X)应不小于浮体直径(D)的0.70,高度H应不小于望板底边长度(X)的0.90~1.50倍。
6.3 用形体表示浮标的罐形形状特征时,浮标形体的最大垂直剖面应成矩形,总体形状显示应具有罐形特征,高应为浮体直径(X)的0.90~1.30倍。
7. 球形形状特征
7.1 用顶标表示浮标的球形形状特征时,顶标的最大垂直剖面成圆形,其直径(X)应为浮体直径(D)的0.20~0.30,支撑杆的高度应为球体直径(X)的0.35~0.60,双顶标时,两个顶标之间的间距应为球体直径(X)的0.25~0.50。
7.2 用望板表示浮标的球形特征时,望板与支架构成的最大垂直剖面应成圆形,总体形状显示应具有球形特征。望板直径(X)不应小于浮体直径(D)的0.70。
7.3 用形体表示浮标的球形特征时,浮标形体的最大垂直剖面应成圆形,总体形状显示应具有球形特征。
8. “×”形与“十”形顶标特征
由正方形两条对角线组成的“×”形顶标和由正方形纵、横两条中心线组成的“十”形顶标,正方形边长长度(X)应为浮体直径(D)的0.25~0.30,其对角线或中心线宽度不小于正方形边长长度(X)的0.15。“×”形或“十”形撑杆的高度应为(X)的0.35~0.60。
9. 柱形浮标规定
柱形浮标的形状显示,不应与锥形、罐形浮标的形状相混淆。
10. 杆形浮标规定
标体露出水面部分的最大垂直剖面成矩形,其长度应不小于宽度的5倍。安装顶标时,形状与同一水域所设相同。
11. 活节式灯桩规定
活节式灯桩安装顶标时,规格与同一水域所设浮标的顶标相同。
三、标准作用
1.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不包括灯船、大型助航浮标、冰期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2. 在实际应用中,该标准为灯塔、浮标、立标、导标等助航标志的设置提供了明确的形状和显示规范。例如,锥形和罐形标志常用于指示航道边界,而“十”形顶标则用于特殊标志的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