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1906-2008《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解读
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于2008年5月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与监督。英文名称为“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 of Chinese Medicines Manufacturing Industry”,起草人包括来自环保科研机构、制药企业的多位专家。国际标准分类号(ICS)为13.030.50,归口部门为国家环保总局。作为中药制药行业的关键环保法规,这一标准为中药类制药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标准内容
1.污染物排放限值:对中药类制药企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悬浮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制定了严格限值。
2.废水排放要求:根据企业规模、生产工艺等不同情况,对废水排放量进行了明确限制。
3.监测要求:规定了废水监测的频次、方法及采样地点,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定期上报监测数据。
4.管理要求:对企业的排污申报、许可证申请、台账记录等管理环节提出了规范要求。
三、标准应用场景
1.制药企业生产管理:中药类制药企业依照标准,优化生产工艺,减少废水产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据标准,对中药类制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督促企业整改。
3.行业绿色发展推动:推动中药制药行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产业升级与可持续发展。
4.环境质量改善保障:通过严格控制中药制药企业废水排放,有效减少水体污染,保护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总结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为中药制药行业的环保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其实施对规范企业行为、强化环境监管、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在行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过程中,该标准犹如一座灯塔,照亮了中药制药企业环保前行的道路,不断引领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承担起应有的环保责任,为守护绿水青山贡献着不可或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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