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1. 发布时间:2021年5月7日。
2.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
3.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4. 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
5. 归口部门: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6. 起草人及单位: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等单位起草。
二、标准内容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以下简称辐射)监测质量保证的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为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目的而进行的辐射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GB 17378.3《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T 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7989.2《控制图 第2部分:常规控制图》、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27418《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表示》、HJ 493《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辐射监测:为评估或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做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的分析和解释。
质量管理:关于质量的管理活动,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
4. 质量管理体系
辐射监测机构为实施质量管理,实现和达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需建立由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构成,且具有一定活动规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时应参照GB/T 19001,并遵循相关法规,结合机构自身特点和质量管理七项原则。
5. 质量保证计划
针对某项监测项目编制质量保证计划时应满足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应将质量保证贯穿于从监测方案制定到监测结果评价的全过程。应根据监测类型和监测对象制订质量保证计划。质量保证计划应当对与质量保证有关的各种因素明确规定控制方法。
6. 组织机构和人员
针对辐射监测特点,建立组织机构,明确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维护和持续改进方面的责任、权力和工作程序。应对从事辐射监测和质量管理的人员培训、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等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这些工作人员达到并保持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水平。
7. 计量器具
必须采用与监测目标要求相适应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应对电离辐射监测计量器具定期实行检定或校准。放射性标准物质应是一种均匀、稳定、具有放射性计量特性的物质,其基体应与样品基体相同或相近,其放射性活度应与待测样品中的活度相近。
8. 样品的质量控制
采集样品时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采样计划,包括选择合适的采样地点和位置,避开一些有干扰的、代表性差的地点,选择合理的采样时间、采样频率和采样方式。
9. 分析测量中的质量控制
在分析测量过程中,应采取质量控制措施,如使用标准物质、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空白试验等,以确保分析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0. 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记录内容应包括监测对象、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方法、仪器设备、样品编号、测量数据、计算过程等。原始记录应由监测人员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11. 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
数据处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范围、监测方法、监测结果、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论等内容,并由监测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
12. 质量保证核查
质量保证核查应定期进行,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核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
三、标准作用
1. 本标准适用于辐射监测机构、核设施运营单位、环保部门、科研机构等场所,为这些场所的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和要求。
2. 通过实施本标准,可以确保电离辐射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3. 本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辐射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辐射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 本标准为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