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新餐饮油烟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有哪些?餐饮企业如何通过规范油烟检测实现合规排放?最新餐饮油烟排放标准全文及餐饮企业油烟检测合规指南
答:
一、标准名称
本部分筛选国内现行有效、与餐饮油烟排放及检测密切相关的核心标准,涵盖国家标准与重点地方标准,均为餐饮企业合规必备,具体如下:
1.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作为全国餐饮油烟排放的基础性国家标准,适用于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及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是餐饮企业油烟合规的核心遵循依据。
2. GB 18483—20□□(征求意见稿)《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标准修订版,拟进一步收紧排放限值、完善监测要求,是餐饮企业未来合规的重要参考。
3. DB11/1488-202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针对北京区域餐饮企业制定,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单位。
4. DB31/844-2014《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规范上海市餐饮企业油烟及相关污染物排放,适配区域环保治理要求,适用于上海市各类餐饮单位。
5.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其中相关条款对餐饮油烟排放中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进行补充约束,是餐饮油烟合规检测的辅助依据。

二、标准内容
一.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本标准规定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及监测方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区现有及新建饮食业单位,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执行,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标准状态定义为温度273K、压力101325Pa时的干烟气状态,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餐饮单位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小型≥1、<3个,中型≥3、<6个,大型≥6个,单个基准灶头对应发热功率1.67×10⁸J/h、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1.1m²。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小型60%、中型75%、大型85%。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运行,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排气筒出口段需有至少4.5倍直径的平直管段,朝向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监测采样优先选择垂直管段,避开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排气管截面积<0.5m²时测1个点,≥0.5m²时按规范布点,采样时间为正常作业高峰期,连续采样5次、每次10分钟,数据处理需剔除无效值后取平均值核算。
二. GB 18483—20□□(征求意见稿)《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拟替代GB 18483-2001,扩大适用范围至全国各类餐饮服务单位,涵盖新建、改建、扩建及现有餐饮单位,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职工食堂参照执行,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新增非甲烷总烃作为控制指标,定义为扣除甲烷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污染物排放限值收紧,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调整为1.0mg/m³,非甲烷总烃限值为10mg/m³,均以标准状态下干气体为基准,监控位置为油烟排气筒或净化设施排放口。要求餐饮单位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气筒和排风机,安装适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与排风机联动,定期维护保养并留存台账。监测采样调整为连续采样3次、每次10分钟,采样位置与布点要求沿用原有规范,油烟测定采用红外分光光度法,非甲烷总烃采用气相色谱法,实测浓度需折算为基准风量(单个灶头2000m³/h)时的浓度,取3次样品平均浓度作为监测结果。
三. DB11/1488-202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涵盖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三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油烟1.0mg/m³、颗粒物5.0mg/m³、非甲烷总烃10.0mg/m³,任何1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该限值。餐饮单位烹饪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需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集气罩投影周边不小于烹饪作业区,未安装净化设备直接排放视同超标。净化设备额定处理风量不得小于设计排放风量(灶头数×2000m³/h),需配置运行状态监控、报警、记录和查询装置。餐饮单位需根据规模选择对应去除效率的净化设备,规模划分与国家标准一致,重点商圈餐饮企业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实时接入区域环保监管平台。
四. DB31/844-2014《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及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明确油烟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³,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³,排放限值均严于国家标准。要求餐饮单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视为超标。排气筒设置需符合区域规划要求,高度不低于所在建筑物屋顶,采样位置、布点及监测方法参照GB 18483相关规定,同时增加VOCs监测要求,采用规范方法测定并核算浓度。
五.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作为综合性国标,补充约束餐饮油烟排放中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其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为1.0mg/m³(监控点设于单位边界外10m处,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根据排气筒高度确定,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³、排放速率≤3.5kg/h。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参照标准中相关无组织及有组织控制要求,与餐饮油烟专项标准协同执行,确保餐饮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
三、检测相关要求
餐饮油烟检测是落实环保法规、保障企业合规经营的核心手段,更是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居民健康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企业是否面临处罚、能否正常经营,同时可及时排查净化设施运行隐患,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发挥实效。检测方法主要采用红外分光光度法和重量法,油烟采样按GB/T 16157规定执行,非甲烷总烃采样按HJ 732规定执行,颗粒物采样遵循GB 16297相关规范。检测流程需先完成设备校准,对油烟采样器、温度压力传感器进行调试,处理采样滤筒后,在烹饪高峰期现场采样,按规范确定采样位置和点数,连续采样并记录工况参数,样品送至具备CMA资质的实验室分析,核算浓度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要求采样工况真实、数据精准,无效数据需重新采样,检测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检测人员持证上岗,确保检测结果可作为环保监管和企业合规的依据,助力餐饮企业规避环保风险,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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