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发布与实施:该标准于2020年12月8日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规定。
主管部门与归口部门: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归口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
英文标准名: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foundryindustry。
起草单位:由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铸造协会、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起草。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40。

二、标准内容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照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的生产流程,区分金属熔炼、造型、制芯、浇注、落砂清理、砂处理、铸件热处理、表面涂装八个工序,针对每个工序相关装备及排放的污染物,规定了适用的有组织排放限值,并实行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对于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仅要求执行浓度指标,不执行去除效率指标;表面涂装工序排放量大的涂装车间或生产设施,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铸造行业各种物料、工艺、装备和行业管理现状,区分不同形态物料,从物料存储、运输以及铸造各工艺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在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抓住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表面涂装工序等主要污染源,规定了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性要求,同时对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提出差异化管控要求。
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规定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特征污染物的监控点设置、监控浓度限值等。
污染物监测要求:明确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三、标准应用场景
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铸造工业建设项目:适用于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地方标准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总结
推动行业进步:该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铸造行业的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
改善环境质量:通过对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严格控制,可减少颗粒物、VOCs等污染物的排放,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重点地区预计可减少颗粒物排放量30%左右,其他地区可减少颗粒物50%以上,同时可削减VOCs排放30%左右。
提升环保意识:促使铸造企业加强环保意识,积极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提高环保水平,以适应标准的要求,从而推动整个铸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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