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176-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标准解读
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GB 18176-2016
标准名称: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英文标准名: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peds(CHINA Ⅳ)
发布日期:2016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18年7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归口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50
代替标准:代替GB 18176-2007和GB 20998-2007,部分代替GB 14621-2011
二、标准内容
排放限值:
I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两轮轻便摩托车:CO限值1000 mg/km,HC限值630 mg/km,NOx限值170 mg/km。
三轮轻便摩托车:CO限值1900 mg/km,HC限值730 mg/km,NOx限值170 mg/km。
怠速工况:CO/%限值0.8,HC/ppm限值150。
高怠速工况:CO/%限值0.8,HC/ppm限值150。
II型试验(双怠速试验):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λ值(过量空气系数)。
III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发动机的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曲轴箱污染物排入大气。
IV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 g/试验。
V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对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进行试验。
测量方法:
I型试验: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气体需按规定方法收集和分析。
II型试验:按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
III型试验:按附录E规定的方法进行。
IV型试验:按附录F规定的方法进行。
V型试验:按附录G规定的方法进行。
其他要求:
车载诊断(OBD)系统:所有轻便摩托车均需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OBD系统。
生产一致性: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三、标准应用场景
生产环节:
轻便摩托车生产企业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必须确保产品符合GB 18176-2016标准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要求。企业需要对摩托车的发动机、排气系统、燃油系统等关键部件进行优化设计,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和设备,如高效催化转化器、碳罐等,以降低摩托车的污染物排放。
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辆下线的摩托车都能满足标准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定期对摩托车进行抽检,按照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排放测试,如I型试验、II型试验等,对不达标的产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销售环节:
销售企业应确保所销售的轻便摩托车符合GB 18176-2016标准要求。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摩托车的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限值、测量方法等,让消费者了解所购买摩托车的环保性能。
配合监管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摩托车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摩托车,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使用环节:
消费者在使用轻便摩托车时,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摩托车进行维护和保养,如更换机油、空气滤清器等,确保摩托车的发动机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避免对摩托车进行非法改装,如擅自更换排气管、拆除催化转化器等,以免导致摩托车的污染物排放增加。
环保监管:
环保部门依据GB 18176-2016标准,对轻便摩托车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管。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摩托车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市场上销售的摩托车符合标准要求。
对在用摩托车进行排放检测,对于排放超标的摩托车,责令车主进行维修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摩托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总结
GB 18176-2016标准的实施,对轻便摩托车的污染物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促进了摩托车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了摩托车的环保性能,对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在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等各个环节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摩托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预计未来摩托车排放标准将进一步加严,推动摩托车行业向更加环保、节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