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1. 标准发布时间:2020 年 12 月 24 日。
2.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 实施日期:2021 年 7 月 1 日。
4. 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
5. 归口部门:生态环境部(467)。
6. 起草人:王立。
二、标准内容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污染物项目(监控指标)
pH值、悬浮物、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镍、总银、斑马鱼卵急性毒性、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 污染物项目监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应该严格执行。如总铅的测定有以下四种方法: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的规定。
应按照 GB 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6. 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三、标准作用
1. 电子工业企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