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1. 标准名称:GB 39707-2020《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2.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3.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4. 实施日期:2021年7月1日
5. 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
6. 归口部门: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07)
7. 起草人: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
二、标准内容
GB 39707-2020《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详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标识
2. 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要求
3. 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技术要求
4.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
5.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监测与评估要求
具体条款如下(节选):
第4章 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标识
4.1 医疗废物应按照感染性、损伤性、化学性、药物性和放射性等类别进行分类。
4.2 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5章 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
5.1 医疗废物的收集应使用专用包装物、容器,并确保密封。
5.2 医疗废物的贮存场所应远离生活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3 医疗废物的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并遵守相关运输规定。
第6章 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技术要求
6.1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采用高温焚烧、化学消毒或微波消毒等方法处理。
6.2 损伤性医疗废物应采用高温焚烧或高压蒸汽灭菌等方法处理。
6.3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根据其性质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如中和、氧化还原等。
第7章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管理
7.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
7.2 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处理效果。
第8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
8.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排放控制。
8.2 废气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要求。
8.3 废水排放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要求。
第9章 监测与评估
9.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
9.2 监测数据应记录并保存,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处理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三、标准作用
GB 39707-2020《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适用于以下场所:
1. 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等,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环境污染。
2.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如焚烧厂、消毒中心等,规范处理流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 监管部门:为环保部门提供执法依据,确保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过程的合规性。
4. 运输单位:规范医疗废物的运输过程,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泄漏和污染。
通过实施该标准,可以有效控制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