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1. GB 5084-20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月20日联合发布。
2. 该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3.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4. 归口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5. 主要起草单位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所。
6. 主要起草人是夏训峰。
二、标准内容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该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2.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
基本控制项目: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总砷、总汞、总镉、总铅、总铬、总镍、总铜、总锌、总银、总氰化物、总磷等16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胺、五氯酚、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混灭威、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六六六、滴滴涕、敌敌畏、灭多威、乙酰甲胺磷、甲胺磷、总硒、总硼、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凯氏氮、总钾、酚类化合物、挥发酚、氰化物、砷、汞、镉、铅、铬、铜、锌、镍、银等36项。
3. 监测与分析方法
根据区域特征污染物、工业行业特点、土壤及农产品超标状况,指导地方确定选择控制项目。
根据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的需求,制定专门的农田灌溉水质监测技术规范,明确监测点位的布设、采样、分析、监测频次等要求。
4. 实施与监督
由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与实施。
三、标准作用
1. 该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
2. 也适用于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