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1. 标准号:GB 40163-2021
2. 标准名称: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3. 发布日期:2021年4月30日
4. 实施日期:2021年11月1日
5.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6.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7. 归口部门:全国危险货物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5)
8. 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中检集团福建公司、中集集团
二、标准内容
1. 范围
GB 40163规定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的基本要求、装箱前准备工作、装箱和封箱操作要求、装箱后要求以及记录与单证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854 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
JT/T 812 非冷冻液化气体罐柜(UN-T50)充灌要求
JT/T 813 船舶载运非冷冻液化气体罐柜技术要求
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IMO CSC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1972)
IMO IMDG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货物 dangerous goods
IMO IMDG中列明的,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污染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货物。
3.2 集装箱 container
一种供货物运输的设备,并具备以下特征:
a)具有耐久性和足够的强度,适于重复使用。
b)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须中途换装。
c)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件。
d)4个外底角所围蔽的面积应为下列两者之一:
1)至少为14 m²(150平方英尺);
2)如装有顶角件,则至少为7 m²(75平方英尺)。
3.3 可移动罐柜 portable tank
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符合集装箱定义的罐柜,并具备以下特征:
a)由罐壳和运输危险货物所需配有的辅助设备和结构装置组成;
b)能在不拆除结构装置的情况下进行装货和卸货;
c)壳体外部具有稳固的结构件,并能在满载时起吊;
d)配有便于机械化操作的底座、系固装置和附件,使其能被吊到运输车辆或船上。
3.4 多单元气体容器 multiple element gas containers;MEGCs
用一个总管进行内部连接并组装在一个框架内的各种钢瓶、管状容器和钢瓶组的组合体。
4. 基本要求
4.1 集装箱和包装
4.1.1 集装箱
4.1.1.1 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无特别说明的,以下通称“集装箱”)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营运等均应符合《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IMO CSC和IMO IMDG的规定,并持有有效的证书或报告。
4.1.1.2 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取得的检验合格标记和安全合格牌照或铭牌,其内容及张贴应符合《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IMO CSC和IMO IMDG的要求。通过定期检验的集装箱的检验合格标记和检验日期,应标记于其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靠近安全合格牌照处,且应持久、耐磨、耐腐蚀,并保持清晰可见。按认可的连续检验计划(ACEP)进行检验的集装箱,应在安全合格牌照上或者附近标明此连续检验计划的认可编号。
4.1.1.3 装运非冷冻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应符合JT/T 813的规定。
4.1.1.4 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应在罐体上的连接件(如进口管、排放口等配件及截止阀等)清楚标明其用途。装运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及装运非冷冻气体的多单元气体容器应在易于检查的明显地方(通常安装在其后端)以永久的方式在耐腐蚀的金属上显示符合IMO IMDG要求的铭牌。
4.1.2 包装
4.1.2.1 包装应坚固并处于完好的状态,与货物接触的部位不应因货物的特性而降低其性能,并能经受装卸和海运的一般风险。
4.1.2.2 包装应检验合格,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并显示包装标记。
4.1.2.3 包装上的危险性标志和标记应符合IMO IMDG的规定。
4.2 人员
4.2.1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检查的人员应按照IMO IMDG的要求熟悉或了解相关知识和技能,特别是人员防护、应急措施等。
4.2.2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熟悉装箱作业的技术要求,在装箱作业过程中,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装箱现场指挥或监控工作,并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4.2.3 装箱人员装载、系固危险货物时,应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直接指挥或监控下进行。
4.2.4 装箱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相适应的防护用品,作业完毕,及时清洗,作业中不应饮食、饮水。
4.3 作业环境
4.3.1 应在光线或照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装箱作业。
4.3.2 不应在雷电天气下装箱作业。
4.3.3 不具备良好遮蔽条件的装箱场所,遇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关闭箱门。
4.3.4 装箱现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火患,不应在危险货物周围吸烟、动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4.3.5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应经过认证,并定期检查,不应随意拆除和占用。
5. 装箱前准备工作
5.1 货物资料准备
5.1.1 装箱人应获取下列货物资料:
a)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副危险性、包装标记和海洋污染标记等;
b)危险货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包括但不限于闪点、熔点、沸点、密度、蒸汽压、爆炸极限、毒性、腐蚀性、反应性等;
c)危险货物的运输文件,包括危险货物申报单、包装检验证明、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等;
d)危险货物的包装形式和规格,包括包装容器的材质、尺寸、结构、封口方式等;
e)危险货物的装卸和搬运要求,包括装卸设备、搬运工具、操作方法等。
5.1.2 货物资料应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2 装箱员对货物资料的审核
5.2.1 装箱员应根据IMO IMDG的规定,对货物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副危险性、包装标记和海洋污染标记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2.2 装箱员应检查危险货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集装箱、人员、环境等造成危害。
5.2.3 装箱员应核实危险货物的运输文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2.4 装箱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的包装形式和规格符合IMO IMDG的规定,并能经受装卸和海运的一般风险。
5.2.5 装箱员应了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搬运要求,确保装箱作业的安全进行。
5.3 积载计划的制定
5.3.1 装箱员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包装形式、运输要求等,制定合理的积载计划。
5.3.2 积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集装箱的规格和型号;
b)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和数量;
c)不同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要求;
d)集装箱内的通风、防潮、防震等措施;
e)集装箱的系固方案。
5.3.3 积载计划应符合IMO IMDG中各类隔离表和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隔离要求。
5.4 集装箱的放置
5.4.1 集装箱应放置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确保其稳定。
5.4.2 集装箱的放置位置应便于装卸和搬运作业。
5.4.3 集装箱的放置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避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5.5 集装箱的检查
5.5.1 装箱员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以下要求:
a)集装箱的结构完整,无破损、变形、腐蚀等缺陷;
b)集装箱的门、锁、角件等部件完好,功能正常;
c)集装箱的内部清洁,无残留物、异味等;
d)集装箱的通风、防潮、防震等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e)集装箱的检验合格标记和安全合格牌照清晰可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5.2 装箱员应对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以下要求:
a)罐体无破损、变形、腐蚀等缺陷;
b)罐体上的连接件(如进口管、排放口等配件及截止阀等)完好,功能正常;
c)罐体的铭牌清晰可见,符合IMO IMDG的要求;
d)罐体的检验合格标记和安全合格牌照清晰可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6 危险货物包件检查
5.6.1 装箱员应对危险货物包件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以下要求:
a)包装坚固并处于完好的状态,与货物接触的部位不应因货物的特性而降低其性能;
b)包装上的危险性标志和标记清晰可见,符合IMO IMDG的规定;
c)包装内的货物无泄漏、破损等现象;
d)包装的封口方式符合要求,能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泄漏。
5.6.2 装箱员应对危险货物包件的数量、规格、标记等进行核对,确保其与货物资料一致。
6. 危险货物装箱操作
6.1 箱内积载
6.1.1 危险货物在箱内的积载应符合以下要求:
a)货物应均匀分布,避免局部超重;
b)货物应放置稳固,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移动;
c)货物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间距,避免相互挤压;
d)货物应避免与集装箱的壁、门等接触,避免对集装箱造成损坏。
6.1.2 对于不同危险类别的危险货物,应按照IMO IMDG中各类隔离表和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隔离要求进行隔离。
6.1.3 固体货物不应置于液体货物下面;尖锐物品不应装载于表面易损的货物相邻处;释放水汽的货物不应装载于对湿度敏感的货物的上面或附近;重货不应装于轻货和易碎品的上面。
6.2 堆码
6.2.1 危险货物的堆码应符合以下要求:
a)堆码高度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包装形式、运输要求等确定,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倒塌;
b)堆码方式应便于装卸和搬运作业;
c)堆码应避免对货物造成损坏。
6.3 固定
6.3.1 危险货物应采用适当的固定方式,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移动。
6.3.2 固定方式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包装形式、运输要求等确定,常用的固定方式包括:
a)使用绳索、带子等进行捆绑;
b)使用垫木、支撑架等进行支撑;
c)使用集装箱内的固定装置进行固定。
6.4 衬垫
6.4.1 危险货物应采用适当的衬垫材料,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坏。
6.4.2 衬垫材料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包装形式、运输要求等确定,常用的衬垫材料包括:
a)泡沫塑料;
b)纸板;
c)木屑;
d)其他适当的材料。
6.5 特殊装箱要求
6.5.1 对于具有特殊性质的危险货物,应按照IMO IMDG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特殊装箱要求。
6.5.2 特殊装箱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易燃液体的装箱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b)易燃固体的装箱应采取防火措施;
c)氧化性物质的装箱应采取防氧化措施;
d)腐蚀性物质的装箱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7. 封箱操作要求
7.1 封箱前检查
7.1.1 装箱员应在封箱前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以下要求:
a)集装箱内的货物已按照要求装载完毕;
b)集装箱内的货物已按照要求固定和衬垫;
c)集装箱内的通风、防潮、防震等设施已按照要求设置;
d)集装箱的门已关闭,锁已锁好。
7.2 封箱操作
7.2.1 装箱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封箱操作:
a)使用符合要求的封条对集装箱进行封箱;
b)封条应具有唯一性,编号应清晰可见;
c)封条应牢固,不易被破坏。
7.3 封箱后检查
7.3.1 装箱员应在封箱后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以下要求:
a)集装箱的封条已按照要求安装;
b)集装箱的封条编号已记录在装箱记录中;
c)集装箱的外观无异常。
8. 装箱后要求
8.1 装箱记录
8.1.1 装箱员应填写装箱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a)集装箱的规格和型号;
b)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副危险性、包装标记和海洋污染标记等;
c)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和数量;
d)不同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情况;
e)集装箱内的通风、防潮、防震等措施;
f)集装箱的系固方案;
g)封条编号;
h)装箱日期和时间;
i)装箱员的签名。
8.1.2 装箱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
8.2 装箱证明书
8.2.1 装箱员应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括:
a)集装箱的规格和型号;
b)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副危险性、包装标记和海洋污染标记等;
c)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和数量;
d)不同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情况;
e)集装箱内的通风、防潮、防震等措施;
f)集装箱的系固方案;
g)封条编号;
h)装箱日期和时间;
i)装箱员的签名。
8.2.2 “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应随集装箱一起运输,并在需要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8.3 装箱后的检查
8.3.1 装箱员应在装箱后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以下要求:
a)集装箱的外观无异常;
b)集装箱的封条完好;
c)集装箱的通风、防潮、防震等设施正常运行;
d)集装箱内的货物无泄漏、破损等现象。
9. 记录与单证
9.1 装箱记录
9.1.1 装箱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集装箱的规格和型号;
b)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副危险性、包装标记和海洋污染标记等;
c)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和数量;
d)不同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情况;
e)集装箱内的通风、防潮、防震等措施;
f)集装箱的系固方案;
g)封条编号;
h)装箱日期和时间;
i)装箱员的签名。
9.1.2 装箱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
9.2 装箱证明书
9.2.1 装箱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集装箱的规格和型号;
b)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副危险性、包装标记和海洋污染标记等;
c)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和数量;
d)不同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情况;
e)集装箱内的通风、防潮、防震等措施;
f)集装箱的系固方案;
g)封条编号;
h)装箱日期和时间;
i)装箱员的签名。
9.2.2 装箱证明书应随集装箱一起运输,并在需要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三、标准作用
1.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作业,包括集装箱码头、货运代理、船公司、托运人等场所。
2. 本标准也可作为相关监管部门对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