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解读
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1. 发布时间:2021年4月30日,国家标准发布公告(2021年第6号)正式发布。
2. 实施日期: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3.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4.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5. 归口部门: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05)。
6. 起草单位: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施可丰化工有限公司、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
7. 起草人:刘刚、杨一、高进华、商照聪、李霞、胡波、解永军、杜显兰、肖植特、张磊。
二、标准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肥料标识的术语和定义、原理、基本原则、一般要求、标识内容及要求、标签、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标识印刷。本标准适用于国内销售的肥料,不适用于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在市场流通的产品。
2. 基本原则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遵循真实原则,准确、科学,并通俗易懂。不应以错误的、欺骗性的、夸大的、不实的或引起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
3. 通用名称(标准名称)
标明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标注通用名称。标明执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产品,通用名称应使用GB/T 32741-2016的“4.1 按养分分类”中相对应的类别名称,或使用GB/T 6274-2016的“2.2 产品术语”中相对应的产品名称。
4. 商品名称
如标注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不应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已获登记的肥料产品,按有效登记批准的名称标注。商品名称仅可在通用名称(标准名称)下以小于通用名称的字体予以标注。
5. 名称中的禁语
肥料名称(包括商品名称)中不应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及谐音,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
6. 养分含量(通用规定)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固体产品用质量分数(%)计、液体产品用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g/L)计。氮含量以N计,磷含量以P2O5计,钾含量以K2O计,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
7. 其他添加物含量
若加入其他添加物,生产者应有足够证据证明添加物安全有效。可标明其他添加物的名称和含量,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养分相加。
8. 限量物质及指标
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不应标注元素敏感或忌用作物的图案。警示语应按规定字号以显著方式标明。
9. 生产日期或批号、进口合同号
国产产品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或用易于识别的电子信息(二维码、条形码)的方式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进口产品应标注进口合同号。
10. 保质期
仅在产品标准中要求标明有效期或保质期时,应标明有效期或保质期。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
11. 使用说明
产品外包装容器上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含二维码、条形码等电子标签)标注使用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使用方法、适宜作物或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注意事项等。
12. 标识印刷
装大于或等于25 kg(或25 L)肥料的容器,最小文字高度至少为5 mm;装大于或等于5 kg、且小于25 kg(或大于等于5 L、且小于25 L)肥料的容器,最小文字高度至少为3 mm;装小于5 kg(或5 L)肥料的容器,如容器尺寸及形状允许,标识区最小尺寸应为120 mm×70 mm,最小文字高度至少为3 mm。
三、标准作用
1. 规范市场:本标准能够更好地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保护消费者、广大农民和合法企业利益。
2. 指导生产:标准规定了肥料标识的详细要求,指导企业规范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3. 保障使用:通过明确标识内容,帮助用户正确选择和使用肥料,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4. 促进贸易:标准适用于国内销售的肥料,包括国产肥和进口肥,有助于促进肥料的市场流通和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