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6453-2022《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一、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26453-2022。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
归口部门: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孙晓峰。

二、标准内容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排放限值: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有所降低。
玻璃制品制造行业NOx排放限值为500mg/m³,其他玻璃工业NOx排放限值为400mg/m³。
根据企业初始VOCs排放量实施差异化管控。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从煤炭、石英砂等物料储存、运输以及配料等工艺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管控要求。
对于VOCs无组织排放,抓住涂料、胶粘剂、树脂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以及施胶、喷漆、烘干等主要环节,规定了措施性管控要求。
提出了颗粒物和VOCs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
有组织排放管控:区分玻璃熔窑、在线镀膜、VOCs物料加工以及原料称量、配料等工序,规定了适用的有组织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三、标准作用
规范污染物排放管理:进一步规范玻璃行业污染物排放管理,补齐工业炉窑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短板。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玻璃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助于推动玻璃工业企业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促进行业公平竞争: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引导玻璃行业采用无毒无害原辅材料,推进实施燃料结构、燃烧技术以及窑炉结构优化,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玻璃工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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