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948-2020《空气消毒剂通用要求》解读
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GB 27948-2020《空气消毒剂通用要求》于2020年4月9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该标准由以下单位起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起草人包括:张流波、王妍彦、陈贵秋、胡国庆、李炎、姚楚水、李新武、刘运喜、朱仁义、曹晋桂、杨洪彩、李爱斌、朱子犁、张伟、武雪冰、孔丽娜、宋恒志、黄哗晖、夏信群、俞云表、李德峰。
二、标准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室内空气消毒的消毒剂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方法、标签说明书和注意事项。适用于以杀灭空气中微生物为主要目的,并能达到消毒要求的室内空气消毒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引用了以下文件:
GB/T 26366 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71 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3. 原料要求
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应符合GB/T 26371的要求;二氧化氯消毒剂应符合GB/T 26366的要求;其他成分的消毒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理化指标
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稳定性等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4.2 杀灭微生物要求
实验室杀菌试验:在20℃~25℃、相对湿度50%~70%条件下,消毒剂作用≤1h,对空气中白色葡萄球菌(8032)的杀灭率应≥99.90%。使用气溶胶喷雾法消毒时,消毒剂用量应≤10mL/m³。
现场试验:在自然条件下,消毒剂作用≤1h,对空气中自然菌的消亡率应≥90.0%。使用气溶胶喷雾法消毒时,消毒剂用量应≤10mL/m³。
4.3 安全性要求
毒理安全性:急性经口毒性属实际无毒;急性吸入毒性属实际无毒;致突变试验为阴性。
金属腐蚀性:应进行金属腐蚀性试验,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腐蚀性等级。
5. 检验方法
5.1 理化指标检测
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测定。
5.2 消毒效果评价方法
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有关规定进行测定,其中空气消毒剂中和剂鉴定试验方法见附录A。
5.3 安全性检验方法
毒理学指标检验方法: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金属腐蚀性检验方法:按附录B进行检验。
6. 使用方法
可采用气溶胶喷雾、加热汽化熏蒸或气体熏蒸方式进行消毒。
7. 标签说明书和注意事项
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应注明只能用于无人条件下进行空气消毒。
配制和使用空气消毒剂时应注意个人防护,包括戴好防护口罩、防护眼镜及防护手套;必要时使用全面型呼吸防护器。如不慎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清水连续冲洗,严重时应及早就医。
消毒时,应密闭门窗;消毒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应尽快离开;消毒结束后应待室内消毒剂降低至对人无影响时,方可进入,情况允许时可开窗通风。
过氧乙酸、过氧化氢和二氧化氯等消毒剂对金属物品有腐蚀性,对织物有漂白作用,臭氧对橡胶制品有损坏,消毒时应尽量避免消毒剂直接作用于物体表面。
熏蒸消毒时,应注意防火、防止烫伤。
稀释液应现用现配。
三、标准作用
GB 27948-2020《空气消毒剂通用要求》适用于多种场所的空气消毒,包括但不限于:
1. 医疗场所:如医院病房、手术室、门诊大厅等,确保空气环境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2. 公共场所:如学校教室、图书馆、商场、超市、酒店、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区域,保障公共空间的空气质量。
3. 食品加工与储存场所:如食品生产车间、仓库等,防止空气中的微生物污染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4. 家庭环境:用于家庭室内空气消毒,特别是在流感季节或有传染病患者的家庭,有效杀灭空气中的病原微生物。
5. 实验室与科研机构:在生物安全实验室等场所,确保实验环境的无菌状态,保障实验结果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