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577-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警告标准格式》解读
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GB 17577-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警告标准格式》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重要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并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包括天津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等,主要起草人有程俊康、葛同林、张重阳等专家。
二、标准内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行警告文件的构成及样式、电文结构、电文的用语和句型。适用于沿海中英文航行警告电文的起草、播发和使用。
术语和定义
航行警告文件:海事管理机构设置的航行警告发布台向航行警告播发台发出的、用于播发航行警告电文的专用公函。
航行警告电文:由发布台发布,经播发台播发的有关航行安全信息的专用电文。
播发天数:发布台要求播发台对每一份航行警告连续播发的天数。
序列号:按内部工作顺序设定的、不间断的编排号。
有效期:航行警告电文中主体或其影响存在的期限。
航行警告文件构成及样式
文件构成:内容完整的航行警告文件应由标题、序列号、等级、播发台、播发天数、交发时间、电文、印章、拟稿人及其电话、审核人、签发人及签发日期构成。
编制要求: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事局航行警告”,序列号按年份和数字组合编排,文件采用规定格式进行排版,确保清晰易读。
航行警告电文的结构
航行警告电文由报头区、警告内容区和报尾区三个部分组成。报头区包括电文种类标识符、序列号、发布时间、有效时间等;警告内容区详细描述危险情况、地理位置以及建议或限制措施;报尾区提供发布机构的联系信息。
航行警告有效期
航行警告有效期指航行警告发布后,对船舶航行安全产生影响的时间段。有效期根据发布航行警告的原因、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明确标注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航行警告电文用语和句型
用语:使用明确、简洁的用语描述警告的性质、地理位置、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
句型:包括陈述句、祈使句,用于描述事实和发出指令。
“无警告”信息
“无警告”信息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当前没有航行警告需要发布的情况下,向相关船舶和人员通知该区域安全的信息。当特定区域内没有航行警告需要发布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无警告”信息。
三、标准作用
该标准的实施能够进一步规范中国航行警告电文格式,满足不断变化的海上安全信息需求,提升中国航行警告发布履约能力,确保海上安全信息有效、及时传递,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它适用于沿海中英文航行警告电文的起草、播发和使用,不适用于内陆河流、湖泊等非沿海区域的航行警告。除航行警告外的其他海上安全信息,如气象预报、海况报告等,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