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1.发布时间:2020 年 12 月 17 日。
2.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实施日期:2021 年 7 月 1 日。
4.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
5.归口部门: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6.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有限公司。
7.主要起草人:陈曦、陈扬、陈刚、任志远、刘俐媛、崔勇、曹云霄、于晓东、侯海盟、赵岩、张广鑫、金重阳、蒋帅、王龙、姚芝茂。
二、标准内容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文件。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焚烧残渣、飞灰、焚烧效率、热灼减率等术语的定义。
4.选址要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避开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5.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配伍、焚烧等环节提出了具体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如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渗、防雨、防风等措施,焚烧设施应具备有效的废气处理系统等。
6.排放控制要求:对焚烧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了规定,如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 10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 50mg/m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 200mg/m³等。
7.运行环境管理要求:焚烧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内容。
8.环境监测要求:对焚烧设施的环境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内容。
9.实施与监督:明确了标准的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以及对违反标准行为的处罚措施。
三、标准作用
1.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2.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本标准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环境监管提供了依据,有助于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