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篇关于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的最新解读文章:
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1.标准编号与名称: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
2.发布与实施时间:2013 年 12 月 24 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4.主管部门与归口部门: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5.起草单位与起草人:主要起草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等,主要起草人有张秋平、江斌波等。
6.国际标准分类号 (ICS):未明确提及。
二、标准内容
1.从业人员资格: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并且游泳救生员应进行年度审核,水质管理员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且无视线盲区,浅水区水深不大于 1.2m,儿童游泳池水深不大于 0.8m,水面应有醒目水深度标识等;水面面积在 500m² 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置 2 个出入水扶梯,500m² 及以上至少设置 4 个出入水扶梯;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应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应符合 CJJ 122 的要求;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不小于 2m,宽度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不小于 0.15m,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 5mg/L-10mg/L;儿童游泳池不应配置戏水设备等。
3.卫生环境管理要求:室内游泳场所应有通风设施,室内空气及环境卫生应符合 GB9667 的要求,在泳池开放时间内,应进行水质监测并记录,应对游泳池及周围设施、环境进行定期清洗、消毒,游泳池注水、排水、清污期间应停止营业。
4.安全保障:删除了天然游泳场所相关要求,增加了 “严禁跳水”“佩戴泳帽” 等安全和警示要求,对救生观察台、救生器材配备等也作出规定,如 250m² 以下至少 2 个救生观察台,每增加 250m² 增设 1 个,高度不小于 1.5m,救生器材应摆放在明显位置等。
三、标准应用场景
1.游泳场所日常运营管理: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在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需依据该标准对从业人员认证、场地设施设备维护、卫生环境管理以及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如定期检查水质净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救生器材是否齐全等,以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开放条件,保障游泳者的健康与安全。
2.新建或改造游泳场所建设规划:在新建人工游泳场所时,建设单位需按照该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确保游泳场所的硬件设施满足开放要求。对于现有游泳场所的改造升级,也应参照此标准,对不达标的部分进行整改,如调整儿童游泳池水深、增加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等,以提升游泳场所的整体品质和安全性。
3.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体育、卫生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据该标准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游泳场所责令整改或处罚,如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水质是否达标、救生设施是否配备齐全等,促进游泳场所规范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总结
1. GB 19079.1-2013 标准为游泳场所的开放运营提供了明确、严格的规范依据,涵盖了从业人员认证、场地设施设备、卫生环境管理及安全保障等多方面内容,对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 在实际应用中,该标准有助于提升游泳场所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游泳场所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同时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效的监管手段,推动游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