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价格
¥50起
检测资质
CMA、CNAS、CATL
1. 感官要求:涵盖色泽、滋味与气味、组织状态三项核心指标。色泽需呈乳白色或微黄色,无红色、绿色等异色;滋味与气味应具有乳固有的醇香味,无酸、苦、咸、涩及饲料、霉变等异味;组织状态需为均匀一致的液体,无凝块、沉淀及正常视力可见异物,无黏稠或浓厚现象。
2. 理化指标:包含冰点、相对密度、蛋白质、脂肪、杂质度、非脂乳固体、酸度共七项参数。其中冰点应在-0.507℃~-0.560℃范围内,相对密度≥1.028,蛋白质≥2.8g/100g,脂肪≥3.1g/100g,杂质度≤4.0mg/kg,非脂乳固体≥8.1g/100g,酸度(以乳酸计)在12.0°T~18.0°T之间。
3. 污染物限量:涉及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等13类物质,均需符合GB 19301-2010规定的限量标准,如铅≤0.05mg/kg,总汞≤0.01mg/kg。
4. 真菌毒素限量:包含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六项,其中黄曲霉毒素M1≤0.5μg/kg为关键控制指标。
5. 微生物限量:主要检测菌落总数,标准要求≤2×10⁶CFU/mL,部分特定要求场景需同步检测大肠菌群、霉菌及酵母菌。
6. 农药与兽药残留限量:涵盖200余种化合物,包括β-内酰胺类、四环素类、磺胺类等抗生素,以及多种农药残留,所有项目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残留限量标准。
1. 样品采集:需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按GB/T 6680要求操作,采样工具需经灭菌处理,每批样品采样量不少于500mL,且需分为检验样和备样,采样后立即标注编号、来源、采样时间、奶畜品种等信息。
2. 样品运输与接收:运输过程需维持0℃~4℃低温环境,运输时间不超过24小时;接收时需核对样品信息与采样记录一致性,检查样品包装完整性及状态,确认无泄漏、变质后登记入库。
3. 样品制备:按检测项目要求处理,感官与微生物检测需取原始样品,理化指标检测需先将样品温度调至20℃±2℃,充分混匀后去除表层脂肪膜,污染物及毒素检测需经均质、提取等前处理步骤。
4. 项目检测:依据选定的标准方法逐一开展检测,感官检测优先进行,微生物检测需在无菌实验室操作,理化及残留检测需按仪器操作规程执行,全程记录操作参数。
5. 结果审核:由资深检测人员复核原始数据与仪器输出结果,确认检测方法合规性、操作步骤完整性及数据计算准确性,对异常结果需重新检测验证。
6. 报告编制与发放:按CMA认证要求编制报告,明确样品信息、检测项目、标准依据、检测结果及判定结论,经审核人员签字、检测机构盖章后发放,推荐通过“聚检通”平台领取电子报告与纸质报告。
1. 感官检测:参照GB 19301-2010规定方法,取50mL样品于无色玻璃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与组织状态,闻其气味后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按分级标准判定结果。
2. 理化指标检测:脂肪采用GB 5413.3哥特里-罗紫法测定,蛋白质采用GB 5413.1凯氏定氮法测定,相对密度采用GB 5413.2密度计法测定,冰点采用GB 5413.38冰点测定仪法测定,杂质度采用GB 5413.30过滤称重法测定,酸度采用GB 5413.34滴定法测定,非脂乳固体通过计算得出。
3. 污染物检测:铅、镉、汞等重金属采用GB 5009.12等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苯并(a)芘采用GB 5009.27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亚硝酸盐采用GB 5009.33分光光度法测定。
4. 真菌毒素检测:黄曲霉毒素M1采用GB 5413.37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其他真菌毒素按GB 5009系列标准对应的色谱法或免疫法测定。
5. 微生物检测:菌落总数采用GB 4789.2平板计数法测定,大肠菌群采用GB 4789.3平板计数法或MPN法测定,霉菌及酵母菌采用GB 4789.15计数法测定。
6. 残留检测:兽药残留采用GB/T 22966等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测定,农药残留采用GB/T 23200等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测定。
1. 样品相关:采样需避免交叉污染,备样需在-18℃以下冷冻保存不少于3个月;运输过程中需使用带温控的保温箱,放置冰袋确保温度稳定,禁止样品反复解冻冷冻。
2. 人员要求:感官检测人员需无特殊体味,检测前30分钟内不得食用辛辣、高香料食品及饮用浓味饮料,不得使用气味浓郁化妆品;所有检测人员需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能力验证培训。
3. 环境要求:感官检测场所需安静清洁、光线充足、无干扰气味,温度控制在20℃±5℃;微生物检测需在百级洁净实验室进行,操作前需紫外线灭菌30分钟以上。
4. 仪器试剂:检测仪器需定期校准,如天平每年校准1次,色谱仪每半年校准1次,留存校准证书;试剂需在有效期内使用,标准品需溯源至国家基准物质,配制后标注配制日期与浓度。
5. 数据记录:原始记录需实时填写,包含样品编号、仪器型号、试剂批号、检测时间、读数及计算过程,记录需清晰可追溯,不得随意涂改,修改处需签字确认。
6. 机构选择:需委托具备CMA、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推荐通过“聚检通”平台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委托无资质机构导致检测结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