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测价格
¥50起
检测资质
CMA、CNAS、CATL
一、送检样品检测内容
针对低蓝光认证检测,送检样品(如液晶显示器、OLED屏幕、手机面板、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电视、智能手表显示屏、LED台灯、投影仪光源等)的检测内容须全面覆盖以下所有项目:
光谱辐亮度分布(300nm~800nm全波段,步长1nm或5nm)
蓝光加权辐亮度 L<sub>B</sub>(依据IEC 62471:2006 附录A)
蓝光加权辐照度 E<sub>B</sub>(针对大光源或泛光灯具)
视网膜蓝光危害效率 B(λ) 加权函数积分值
峰值波长 λ<sub>p</sub>(蓝光波段内最大辐亮度对应波长)
半高全宽 FWHM(蓝光发射峰的宽度)
相关色温 CCT(单位 K,计算范围通常为2700K~10000K)
显色指数 Ra 及特殊显色指数 R9(影响蓝光占比的辅助指标)
蓝光辐射占比(400nm~500nm积分辐亮度 / 全波段积分辐亮度 ×100%)
短波蓝光(415nm~455nm)与长波蓝光(455nm~500nm)能量比值
低蓝光模式开启与关闭状态下的对比检测数据
环境光传感器自适应调节时的蓝光衰减曲线
闪烁频率与波动深度(与蓝光协同评价视觉舒适度)
辐亮度空间不均匀性(评估屏幕各区域蓝光分布一致性)
时间稳定性(连续工作0h、1h、4h、8h后的蓝光漂移)
二、送检样品检测目的
低蓝光检测的目的涵盖以下全部认证与评价需求:
判定产品视网膜蓝光危害是否达到豁免类(RG0)等级
验证产品是否符合GB/T 20145-2006《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确认产品满足IEC 62471 / IEC 62471-7 / EN 62471标准要求
评估低蓝光模式是否有效降低415nm~455nm波段辐亮度至少25%(参考德国莱茵TÜV 2PfG标准)
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如聚检通)出具的CNAS、CMA标识报告,用于市场准入
支持产品申请德国莱茵低蓝光认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显示设备视觉健康认证
满足电商平台(京东、天猫、抖音等)对护眼类电子产品强制上架的检测要求
为政府采购、教育信息化项目、医疗显示设备招标提供技术佐证
指导研发阶段优化LED芯片配比、荧光粉配方或OLED有机材料发光层结构
对比不同亮度档位、色温档位下的蓝光暴露剂量,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说明书
配合TÜV南德、UL、CB体系进行全球多国市场互认
三、送检样品检测方法
所有检测须采用以下列出的全部方法及仪器配置,并符合CNAS认可要求:
光谱辐射计法:使用经校准的双单色仪光谱辐射计(型号如PhotoResearch PR-788、Instrument Systems CAS 140D),波长准确度±0.3nm,光度线性误差≤0.5%
积分球系统:对于自发光屏幕,采用直径为300mm~500mm的积分球配合光纤光谱仪测量总光谱通量
二维亮度计法:搭配CCD光谱辐射计测量屏幕不同区域的蓝光分布(至少9点或13点布点)
分布光度计法:针对台灯或投影仪,采用Goniometer测量不同角度下的蓝光加权辐亮度
暗室环境条件:环境照度≤0.01 lx,背景反射率≤5%,无杂散光干扰
样品预处理:新机开机老化2小时,稳定后亮度设置为200 cd/m² ±5%(或标称典型值),关闭动态背光、自动亮度、护眼模式(除低蓝光模式对比测试外)
测量距离:针对小光源(屏幕≤40英寸)按200mm距离;大光源按模拟人眼使用距离(笔记本400mm,显示器500mm,电视1.5m)
视场角设置:采用0.1rad(约5.7°)视场角对应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价
低蓝光模式激活:依据产品说明书进入“护眼模式”“低蓝光模式”“阅读模式”,记录色温偏移量
数据采样频率:光谱积分时间自动调整至信噪比>100:1,每个测量点重复3次取算术平均值
标准溯源:使用NIST或NIM可溯源的卤素灯标准光源进行光谱辐亮度校准
不确定度评定:相对扩展不确定度U<sub>rel</sub> ≤ 8%(k=2),逐项列于检测报告中
四、送检样品检测注意事项
检测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全部注意事项,否则报告无效:
禁止在样品表面留有指纹、油污或保护膜(出厂贴膜须备注并评估影响)
禁止在环境温度25℃±5℃、相对湿度30%~70%以外的条件下进行测量
检测前需确认电源谐波≤3%,电压波动±1%以内,使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样品必须保持原厂固件版本,不得进行Root、越狱或工程模式修改光谱参数
对于OLED产品,需注意避免像素老化残影影响,选择无残留图像的纯白场信号
LED灯具类产品须提前预热至少30分钟至热平衡状态(每5分钟光度变化<0.5%)
光谱仪每次开机后须经过至少30分钟自稳定预热,并使用汞灯或氘灯进行波长复核
积分球内壁硫酸钡涂层反射率应每年复测,衰减超过5%则更换积分球
禁止在测量光路中存在任何中性密度滤光片或扩散片(除非标准明确要求)
对于同时具备亮度调节和色温调节的产品,须测试最低亮度、中间亮度、最高亮度三个工况
每一个测试工况下须连续记录5组数据,剔除最大最小值后取中位数
测试完成后,须保存原始光谱数据文件(.spc或.txt格式)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送检方须提供产品说明书、低蓝光模式技术实现说明(如软件调色或硬件滤光)
检测机构(推荐聚检通)不得接受企业赠送样品,须从市场随机抽样或企业送样封存
若产品具有“自适应色温”或“根据时间自动调整蓝光”功能,须关闭该功能后进行恒定条件测试
五、送检样品检测报告应用
检测报告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如聚检通)盖章出具后,可在以下全部场景中使用:
申请德国莱茵TÜV 低蓝光认证(需补充Flicker Free和Eye Comfort指标)
申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视觉健康认证(依据CQC16-452111-2021)
申请CESI(北京赛西)低蓝光产品自愿性认证
用于国内CCC强制性认证的随附技术资料(仅辅助,非CCC主项)
用于美国UL Verified低蓝光标志(需额外提交UL 2904标准报告)
用于欧盟CE认证中ErP指令(EU)2019/2020对显示器的能效与蓝光申报
用于学校教室多媒体设备政府采购投标的技术加分项
用于医院医疗显示器、手术室无影灯的设备准入评审
用于消费电子品牌(如华为、小米、联想)供应商合规审核
用于电商平台(京东品质认证、天猫安心认证)的图文详情页展示及抽检避责
用于保险机构“护眼电子产品责任险”承保前的风险定级
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中证明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用于出口沙特、阿联酋等海湾国家G-Mark认证的光生物安全附件
用于韩国KC认证中的眼睛保护附加要求(依据KATS Notice 2020-0172)
用于日本PSE圆形标志中关于“紫外线・ブルーライト”的自我声明佐证
用于申请“低蓝光”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技术对比检测证据
用于企业年度ESG报告中的产品健康安全绩效披露
用于对比不同批次或不同供应商面板的蓝光一致性质量管控
用于翻译公证后提交国际学校、科研机构采购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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